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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06-03 08:1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年5月29日下午,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会由山东省人大副主任高新亭主持,副省长王随莲列席了会议。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建军向大会作了“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说明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5月28日形成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表决稿)》,现提请大会表决。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6年2月份正式开始起草到通过,历经二年零三个月时间。在省局党组的关心支持下,在法规处、特监处、省局办公室以及相关处室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省各市的积极参与和大力配合下,三十几次修改稿件。起草期间,局长丛大鸣、副局长王殿华、王华、谷源强、张闽生,纪检组长姜文侠等领导同志以及魏彩琴巡视员,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次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具体要求。在二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共召开立法座谈会26次,进行了8次省内外调研,3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审议,最终得以通过。

   新出台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6392字,分六章四十五条。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者单位:山东省质监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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