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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质监:药品、保健品伪造商品条码现象突出

2008-05-09 06: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商品条码是商品进入超市的入场券,是实现商品自动化销售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家对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保护措施。医药、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条码的申请使用和普通商品一样,同样受国家统一管理和保护。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质监局在对全县医药商店开展药品、保健品条码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就查获了20余种伪造商品条码的保健品。一种外包装上标注为珠海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长今”胶囊,经国家物品编码中心协查,其使用的条码为西安某纸品厂已注销的条码;外包装上标注为香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十六味地黄丸”则是冒用北京某制衣有限公司的条码。在查处的20余种保健品中,涉及伪造商品条码的企业遍及全国各地。从该局查处的情况来看,医药、保健品类特殊商品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现象可以说是普遍性的。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个侧面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对于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企业而言,其产品的质量更无从保障。医药、保健品类特殊商品的条码使用情况缘何如此混乱,笔者以为原因有三。其一,是高额利润的诱惑。以往查处的案例中不难发现,保健品往往具有很低的生产成本,在经过包装和夸大疗效的宣传之后就会以高出成本几十倍的价格进入市场。其二,是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保健品是独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特殊商品,甚至是一种特殊的药品。由于国家对药品批准文号的严格审查,一些不具备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就会以“国食健字”“卫食准字”进行销售,避开了国家的相关审查。其三,是监管的缺失,部门之间缺乏整体合力。对于保健品类特殊商品,虽然国家有多个部门有权查处,但是受相关法律的制约,如质监部门只能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查处其伪造冒用条码的行为,食品药检部门只能依据“食品法”或者“药品法”按照不合格食品或者假药予以查处,部门之间各行其权,缺少联动机制,很难从根本上、从源头和流通环节全方位的查处生产、销售违规保健品的违法行为。

   药品、保健品的质量优劣涉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作为国家食品、保健品、药品的主管和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查把关,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从根本上让百姓在选择用药和保健品使用上“药”的安全,“健”的放心;作为消费者,更应该用科学的眼光正确判断相关特殊商品的广告宣传,切莫因盲目相信购买,而成为劣质医药、保健品的受害者。(作者单位:河南省卢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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