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巴楚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一纯净水厂检查时发现,该水厂在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生产加工饮用纯净水。
据调查,该业主徐某已连续生产了三个月,生产加工饮用纯净水1800余桶。饮用水作为28类食品之一,早在2003年7月开始就推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2005年7月之后未取得“QS”证或在产品外包装上未加贴“QS”标志的,都视为无证产品,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对该水厂的上述行为,巴楚县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封存其未售出的98桶水,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纯净水,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近3倍的罚款。
鉴于该企业有一定的生产条件,巴楚县质监局积极督促、帮扶该企业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尽快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合法地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