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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家电“保质期” 维护消费者安

2008-04-24 11:2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生产厂家将被要求对其生产的家电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规定安全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购买的日期计起。消费者在这个期限内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厂家将承担所有责任。

   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用途不同,其寿命也不尽相同。唐山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家电超期服役随时会出现电线绝缘老化而导致漏电、元件技术指标下降、有害物质泄漏和噪音增大等安全隐患,并且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家电产品也会更加耗电。因此他建议,使用年限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电应该更换。

   据悉,5月1日起在家电产品上所标明的安全使用年限,是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并且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届时家电企业在做出声明时都会更加慎重,将有利于抑制目前家电行业内存在的夸大宣传的不良风气。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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