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快速发展。但在当前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处罚工作中出现了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扩大处罚范围等问题。近日,山东省质监局法规处经过调研,对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处罚进行了进一步统一规范。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组织机构,各单位应先通过有效送达方式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的,方可进行行政处罚。凡未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在改正期限内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是根据政府监管和本身应用的需要,并不是其本身应该依法承担的义务,因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登记或定期检验手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处罚工作,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质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有关办案规定依法办理,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山东省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