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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含氯”标识不规范 漳州5果农损失200万

2008-04-15 13:0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漳州市平和县法院开庭审理果农群体状告含氯肥料伤害密柚树一案。因涉案复合肥料所含氯离子(Clˉ)标识标注问题引发诉争,4月9日,庭审法官专程前往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申请检验、取证。

   据法官介绍,“平和密柚”是中国“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该县坂仔镇五位柚农于2007年3~4月份购买、使用山东、无锡产含氯复合肥料后,8000多棵密柚树不同程度出现伤根、烂根、枯死的问题和现象,以每棵250~50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200~400万元。原、被告对产品所含N、P、K有效养分没有争议,但原告诉肥料“含氯”标识不清、销售商误导“不含氯”;被告称肥料已标明含“(cl)”或“cl”,因此休庭。法官向检验人员出示了诉争产品外包装,要求对标注“(cl)”或“cl”标识的合法性出据检验报告。

   诉争标签标识可见:1、两种产品的外包装均标明“净含量:50Kg/包”;2、均以英文“(cl)”或“cl”标注;3、均未用汉字单独附加、标明“氯含量”;4、标注位置不同,其中山东产复合肥料把(cl)直接附加、连在生产许可证号后面;无锡产复混肥料把cl直接附加、连在肥料登记号后面。以上证据表明:“氯含量”标识标注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结论为:所送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标签)。

   法官接到检验报告后说,目前化肥市场涉嫌欺骗和误导农民的肥料标签标识不少,本案5位果农的损失和诉争,只是问题标识的一个典型案例。建议质监等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农资打假护农工作,不能只查肥料的有效养分,要采取措施,整治规范,打击欺骗和误导农民的不法行为。(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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