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量监督>>云南省>>

云南绿春召开食品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制品无证查处宣贯会

2008-04-07 10:0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质监局召集汇金购物广场、山里泉酒业有限公司,部分糕点店、桶装饮用水厂、茶叶企业等15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超市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举办28大类食品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无证查处宣贯会。

   会上,质监人员向参会者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并作出解释。一是明确无证查处的范围,即继续对老5类、新10类和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糕点、豆制品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并纳入无证查处范围;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已纳入查处范围。二是无证查处实施要点。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对已签订承诺书的,若证照不全,业主应主动补办相关证照,并将检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遵守情况作为重点;关于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求必须在其食品包装或标识上加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不得生产其生产许可证未涵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未换证的企业,其食品不得沿用原生产许可证号和标识。对已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范围内的食品,在食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未标明的,禁止出厂。三是针对销售商的无证查处。对大中型超市、商场,所销售的纳入市场准入范围的食品,必须是获证企业生产并加贴“QS”标志的食品。小作坊食品超区域销售的,以销售无证食品论处。

   召开无证查处宣贯会,既向企业、商户宣传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生产、依法销售,震慑其违法企图;又充分展示了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的态度和决心,达到了明示管理,公示执法,宣传社会,服务群众的善治目的。(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