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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非法生产肥料案应如何处理?

2008-04-01 10:5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一肥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把购进的粉状磷肥(过磷酸钙、获证产品)进行再加工生产成颗粒磷肥,然后装进废旧的塑编袋里,颗粒磷肥现有25吨。同时,该厂的BB肥产品所用的新复膜塑编袋上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标识,BB肥现有15吨。经查实,该厂只取得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生产许可证,未申领磷肥和BB肥的生产许可证,且BB肥属假冒产品。该厂生产的颗粒磷肥是作为原料生产BB肥的,其中颗粒磷肥生产共计30吨,已使用5吨;BB肥生产共计20吨、已销售5吨。

    此案在提交审委会审议时,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该厂生产颗粒磷肥虽不直接用于销售,但作为原料生产BB肥予以出厂销售,应申请取得(颗粒)磷肥的生产许可证,但其未申领,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其次,该厂生产BB肥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于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并给予处罚(其中违法生产的BB肥和违法所得只没收一次,罚款予以累加)。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厂生产(颗粒)磷肥的处理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对于该厂无证生产假冒BB肥的行为,认为其假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掩盖无证生产行为,即其最主要的违法行为是无证生产,应适用与其违法行为最相近、最直接的法律法规即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厂把购进的已获证的粉状磷肥进行再加工生产成颗粒磷肥是生产BB肥的中间环节,且其再加工行为仅使磷肥的形状发生变化而其主要成分的含量或(和)成分未发生变化,不应单独割离视为两个生产行为,因此该厂不需要申领(颗粒)磷肥的生产许可证;但对于该厂无证生产假冒BB肥的处理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相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该厂生产(颗粒)磷肥的意见与第三种意见相同;但对于该厂无证生产假冒BB肥的处理意见与第二种意见相同。

    此案应如何正确处理,敬请广大同仁赐教!(作者单位: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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