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这家面粉厂算不算无证生产

2008-03-27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中的第一种意见、第三种意见均把该企业定性为无证生产,我们认为欠妥。该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只是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重新审查,重新检验,这样的行为不能直接定性为无证生产。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此类无证生产如何定性》案例,介绍了某面粉加工企业自筹资金新建了一面粉加工场所,但营业执照仍是原注册登记的内容,未重新变更,并已生产小麦粉70吨。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无证生产?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应对小麦粉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实施有效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意见,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热情,但是仅有极少数人同意第一种观点,绝大数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现将部分读者的文章选编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

    河北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陈慧芬、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冷付春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该公司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生变更,违法行为实质上是新设备、新场所未通过审查、鉴定,属于典型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行为,应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仅是扩大生产规模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峰、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山西临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晓、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夏信青、新疆伊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胡岩华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该小麦粉生产企业以前是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而新建厂房和新添设备都属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行为,是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所以不能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应该按照《细则》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限期对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提出变更申请。同时,对新生产场所的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强制追回,对新生产的70吨产品处以3倍货值以下的罚款,并没收1200元违法所得。

   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冰清、黑龙江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娟、内蒙古巴林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耿立明、河北东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东新认为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而相应的罚则在《细则》第八十条中有具体的规定。

   在该案中,某制粉有限公司改变了生产场所、生产环境,增加了生产设备,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和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在变化后提出申请,应定为无证生产,依据《细则》第八十条规定没收产品,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文中的第一种意见、第三种意见均把该企业定性为无证生产,我们认为欠妥。该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只是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重新审查,重新检验,这样的行为不能直接定性为无证生产。如果行政相对人是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认识不够所造成的错误,也应给行政相对人一个限期改正的机会,这在《细则》相对应的罚则中也体现了这一点。第一种意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处罚的做法不当,《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针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应当适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存在两个独立单元

   安徽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军、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朱志强、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窦娜、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认为:

    本案应按照第三种意见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1.无证生产的本质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家企业如果两个独立的生产单元同时存在生产小麦粉的事实,而通过审查的原生产单元只要生产许可证是在有效期内,就只能视新建生产单元为无证生产,这时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2.对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必须实施抽样检查,行政执法不可简单地以罚代过。生产企业为了应对市场要求更换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比以前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对新的生产单元进行许可证的审查是法定的程序,企业的生产行为是要受到严格的控制和审查的,只要你未取得生产许可之前存在生产行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无证生产的责任外,还要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控的措施就是抽样检验,根据产品的具体质量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3.责令无证生产企业限期办理相关审查手续是我们的责任,集团公司的产品标识标注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

   同时,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如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生产工艺、产品抽样检验等。虽然该公司取得了小麦粉生产许可证,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是原来的生产设备,新建生产单元属于无证生产,应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种观点都不同意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吉华、河北东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姜淑华、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认为:

   三种观点都不同意。根据案件描述,该企业重新选择生产场所,购买了新的生产设备,而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是根据原生产场所和生产条件办理的,所以可以判定新的生产场所为无证生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文中列举的三种意见都不正确,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货值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暂扣生产设备,责令该单位办理新的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