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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2008-03-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基础。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证据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惟一手段。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基础。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证据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惟一手段。没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就不能促使行政相对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因此,如何收集证据,是我们每个基层质监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基层质监行政执法稽查工作收集证据应把握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全面客观 实事求是 

   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客观性。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还原客观证据的本来面目。切忌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或带有条条框框的随意取舍,更不能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都应一律收集。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拘泥于形式,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着眼于证据的客观性,尽可能多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种类上,不仅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还要注意收集传来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实物证据;不仅要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常用证据,还要收集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过去少用或没有用过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内容上,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有利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行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不利证据。同时,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善于通过表面现象去抓住事物的本质,认真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到真正同案件有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的证据。在基层质监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情况属于事后监督,且行政相对人往往利用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事后又常常隐匿证据、设置障碍,以图规避行政处罚。为此,在收集证据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线索,当得到传来的证据时,必须追根溯源,寻找原始证据;得到言词证据时,必须深人调查,力争获得与之相互印证的书证、物证,使之前后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这样,才能使收集到的证据不仅在类型上多样,而且在内容上完整充实,从而为结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周密计划 有的放矢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调查取证作为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样如此。如果事先没有计划,应收集什么,不应收集什么,心中无数,就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因此,每个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紧紧围绕违法案件的“主体”和“行为”两个要件,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取证工作开始前,办案人员对取证工作事先要有自己的判断,明确要收集什么证据,以及怎样收集等问题。例如,在查处一个3C 认证企业时,就应先抓住《认证认可条例》有证无证的判断,然后核实 3C认证申请人和行政相对人是否属同一单位,如不同是否存在委托,或者产品出口能否提供依据。具体地说,收集证据就是要把违法行为的时间、动机、目的、手段等事实根据,与现行质监法律、法规依据联系起来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发生了的行为要素是否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认定这个违法行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到什么地方、向哪些单位和个人做哪些调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方法步骤等,都应尽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事前就要预先做出计划方案,列出调查提纲。这样可以避免盲目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计划也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而变化,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尤其对于较为重大的案件,基层稽查人员就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研究,针对需要证明的问题,确定调查取证的方法、步骤、安排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取证计划方案。

及时迅速 不失时机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力求做到积极主动、行动迅速。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行政相对人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可能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违法现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加以有效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充足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稽查人员接到案子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迅速地进行现场检查,访问群众、询问证人、掌握案情,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如果稽查执法人员行动迟缓,丧失时机,行政相对人可能毁灭、隐藏、转移证据,现场可能遭到破坏,违法痕迹可能变形、变质或者消失等等,这样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困难。甚至有些关系到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根本无法再取得,使案子成为“疑案”。因此,迅速及时是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发现、取得、保全证据材料的关键。实践证明,收集证据进行得越早,发现和收集证据的机会越多,也就越容易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合法规范 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认可。因此,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将一切取证工作置于法制的轨道,依法取得证据。
   在主体上,证据收集必须是稽查执法人员且是两人以上,在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其他单位派来协助工作的人员或聘请的协管人员等均不能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在形式上,稽查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七种类型。即书证如果是复印件的话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且有稽查人员及提供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在物证中视听资料要求必须是原始载体;证人证言及行政相对人陈述必须有核对无误的当事人签名;各种鉴定结论必须注意格式、资格及程序问题。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范围去收集证据,不得变相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搞刑讯通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去收集证据。同时,还要考虑回避原则及两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等因素。否则,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不但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且还可能为此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所以,稽查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只有合法规范地收集证据,才能在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又切实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作者单位:新疆疏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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