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邳州质监局对邳州市富发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7月18日,邳州质监局对邳州市富发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锅炉无安全运行纪录,司炉工无操作证,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随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8月6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整改且正在使用。为此,邳州质监局于9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表示不服,认为邳州质监局调查事实有误,所作行政处罚无任何法律依据,向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邳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在该案中,邳州市富发木业有限公司在使用锅炉这一特种设备时,违反了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同时,该公司在责令整改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使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质监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该公司所提出的质监部门认定事实错误和处罚没有依据的主张,由于缺乏证据,不予支持,维持质监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