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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2008-02-28 15:1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经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也是经常被混淆的两个概念,究竟两者有何区别,笔者谈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概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二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三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责任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而产品责任仅指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中的其他责任形式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且必须有损害事实。而产品质量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且不以有损害事实为要件。

    免责事由不同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不同

   产品责任的受侵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生产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侵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存在较多的区别,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具体应用中需加以区分。(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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