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元月14日,个体粮油信息员冯某与购油菜籽客户阿某到昭苏县卡拉苏乡下属的阿克牙孜村某农户家收购油菜籽70余吨,双方用农户提供的500型台秤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交易后于当晚21:40分到县城,收购人冯某为确定收购数量到县城汽车衡过磅后发现数量缺少近2吨,损失近万元。随后冯某等人立即向洪纳海乡派出所报案并向昭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昭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和当事人前往县城地磅取证后随深夜前往60公里外的农户家中,检查当日用于贸易的计量器具。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投诉人冯某发现所用1/100的200kg增砣与白天称重用的增砣不一样,但农户坚决不承认换砣事情。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昭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计量法》对该违法农户进行了相关工作,使该农户认识到非法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最终于零晨拿出了非法赚取的8500元钱退给了当事人阿某。
昭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农户进行了教育和后续查处工作。(昭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马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