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工业园区的一新建面粉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查实该面粉加工场所是某制粉有限公司因公司原生产设备、环境不能满足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自筹资金300万元择地重建的,并添置了最先进的磨粉机等生产设备。该公司法人于某提供的营业执照仍是原注册登记的内容,并未重新变更生产场所。新场所已生产了小麦粉70吨,成品库库存的小麦粉40吨,利润1200元。该制粉公司在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后20日内未提出审查申请。就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执法人员当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企业的申证审查应当是以“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为准,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现场审查场所是惟一性的。该公司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生产企业名称、经营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从本质上讲该企业新的设备、场所未通过审查,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行为,应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库存小麦粉40吨,处违法生产70吨小麦粉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公司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但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70吨小麦粉,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该公司虽然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但存在两个独立的生产单元,如果原生产设备确实关闭,不再正常从事小麦粉产品的生产,应当依法予以撤回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新建面粉生产单元必须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只要存在生产行为,就应当视为无证生产,应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70吨小麦粉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70吨小麦粉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同时,要对该批小麦粉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实施有效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此类生产行为到底如何准确定性?敬请各地同仁不吝赐教。
(作者单位:安徽省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