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引导市场消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标识标注有新规定。从青岛市质监局获悉,近日,该局召开了青岛市液态奶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会,学习宣贯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并对企业库存包装材料使用情况进行了布置。
新规定要求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二)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三)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四)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五)鉴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为减少企业损失,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据悉,青岛市质监局下一步将采取驻厂监管、日常巡查、回访等方式,继续开展对液态奶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是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要求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是严厉打击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非“奶”原料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坚决查处五生产许可证生产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等乳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是对检查出不合格产品的液态奶企业严格执行后处理措施,对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不安全产品实施召回。(青岛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