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宁津质监局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对一为违法肉制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大型彩印厂进行了严厉查处。
宁津县某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开始经营至今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属小作坊管理范畴。在近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专项整治过程中,宁津质监局对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个别产品包装上印有“QS”标志,并有冒充合法企业名称的现象。该局通过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找到了这一违法大型彩印厂。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大型彩印厂在未验明肉制品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为其设计、印制了贰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的保店五香驴肉包装箱、包装袋,并已销售完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情形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据执法人员介绍,该彩印厂属为未取得相应资质而违法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执法人员根据《办法》的相关条款,对该大型彩印厂已进行了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