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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农民状告“电老虎”侵权案又有新进展

2007-11-26 08:3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用电户状告电业公司侵权案”又有新进展,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颍阳镇庄王村二组农民王世宗不服一审判决,日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年初,登封农民王世宗发现,他家里的电表是由自己出资购买、出资检定的,电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该是他自己,但电业部门却一直使用着收取电费,他觉得这很不合理,就像去加油站加油时带个加油机一样,逐于今年4月2日将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他家的电表,并购买新的电表进行更换。但令他没有想到是,一审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王世宗十分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王世宗在上诉状中对一审提出四点疑义。一是一审法院对法律条款理解有误。《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法院认为此条虽然规定了供电企业有义务办理购置、安装等业务,但未明确规定被告有出资义务。王世宗认为法院理解有误,难道购置不是出资吗?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用户买电表得把钱交给电业公司,让电业公司拿着用户的钱去买电表,这符合常理吗?难道用户连块电表都不会买吗?

   二是一审法院在使用《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时存在断章取义。该条的后一句规定,“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或修理费”。假如电表应该由用户买,电表的产权就是用户的,难道用户损坏自己的电表还要赔偿电业公司吗?这一句说的意思很明白,电表应由电业部门出资购买,用户不能损坏。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却只依据该条款的前一部分,就认为电业公司更换电表应予收取费用,是不妥当的。

   三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有误。电业公司是电力的经营者,不是制造、修理电能表的企业,而法院却搬出《计量法》第十五条对制造、修理企业的规定条款,是明显的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都对计量器具的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而法院却没有使用。

   四是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无辜延长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而一审法院将近用了7个月才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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