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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2007-11-24 06:0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11月22日,甘肃省质监局举行《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座谈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甘肃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贸易计量活动出现的问题,明确了贸易计量管理者、执法部门和经营者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依法依规开展贸易计量活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保障。

   据了解,针对我国国家层面贸易计量立法不完善、与市场经济运行不一致的现状,甘肃省质监局从2002年起开始抽调专人,从立法角度对贸易计量工作进行了论证,并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我省质监部门在贸易计量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入手,在全省进行了广泛调研。在此基础上,省质监局根据甘肃省实际,结合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章和外省贸易计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于2004年6月16日向省政府提出了将《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并提出了《办法》的基本框架。2005年,省政府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在全省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办法》草案。2007年8月27日,省政府召开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办法》。随后,省长徐守盛签署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决定该《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质监局稽查局局长陈建军介绍,该《办法》是甘肃省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计量行为的省政府规章。《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该《办法》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贸易计量器具强制性检定受检率低,经营活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较为普遍的现状,在有关条款中强调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强调贸易计量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经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保证贸易计量的准确性。《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规定了一些特殊市场主体的责任。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一些以量值结算的上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尺寸或量值概念不了解,采用所谓计算、估算发放进行结算,从而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办法》规定除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外,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凡以商品、服务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大宗物料的交易,凡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以称重方式计量结算;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方法进行计量,但必须向用户、消费者明示计算的方法和计算要素。

   针对日常贸易活动中比较常见的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的操作过程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的情况,《办法》做了响应规定。要求使用计量器具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经营者向用户、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表明量值的票据,用户、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表明量值的票据。

   针对部分经营者,特别是部分生产企业曲解国家有关标准对计量偏差的规定,故意制造负偏差的情况以及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批量产品定量包装不足的问题,《办法》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定量包装商品、非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散装商品的计量偏差允许值必须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范围内;批量商品或服务的计量量值的平均值应当与实际值一致,不得故意制造负偏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等。

   针对目前一些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投诉比较多,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或者利用垄断优势强迫交易以及转嫁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损耗,消费者收集证据难度较大的情况。《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方法。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视力普遍下降,眼镜配置市场较为混乱,特别是眼镜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维权难的实际,《办法》规定了眼镜配置者的基本条件,规定了眼镜制品计量数据不准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质监局局长武敬东在会上指出,实施《甘肃省计量贸易监督管理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健全计量法规体系,强化贸易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贯彻实施《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大力推进贸易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并进一步加大计量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强化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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