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用户要为电表埋单?爱较真的登封农民王世宗于今年4月2日将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表示上诉。
该案的起因是王世宗申请更换电表时发现,电表得由自己掏钱购买并送交法定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他觉得这很不合理,电表一直是电业公司使用着收取用户的费用,而不是用电户在使用,这等于让菜农去买菜时带个秤一样。因此王世宗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讨个公道。
王世宗诉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让他出资购买、检定电度表,侵害了他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请求判决被告出资为他购买照明用电度表并出具法定检定合格证书,并对正在使用的电表进行更换。电业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不负有为原告出资购买电表的合同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出具法定检定合格证书是电表制造企业的法定义务,对电度表进行更换责任是电度表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被告无此义务。
法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约定,被告的义务是及时、安全地向原告供电,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支付电费。被告向原告收取电费的数额,应依据照明用电度表所显示的度数为准。作为计量器具的照明用电度表的安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力法》第三十一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均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故原告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针对原告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的规定认为电能表应由被告购置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条虽然规定了供电企业有义务办理购置、安装等业务,但未明确规定被告有出资义务。且《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供电企业负责换表且不收费用的情形为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时。由此法院认为除此以外供电企业更换电表应予收取费用。
关于原告提出让被告出资检定电表的请求,法院依据《计量法》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之规定认为,对电表进行检定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而非被告的义务。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原告代理人王凡超十分不服,王凡超说,《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说的很清楚,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难道购置不是出资吗?另外法院在使用《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时是在断章取义。该条的后一句写的很明白,“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或修理费”,假如电表应该由用户买,电表的产权不就成了用户的,难道用户损坏自己的电表还要赔偿电业公司吗?《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示值清晰、准确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难道电业公司不是经营者吗?如果所有用计量器具收费的经营者都不配备计量器具的话,那消费者就得在加油时带上加油机,坐出租车时带上计价器,买菜时带上秤……再者,法院在适用法律条款上东拉西撤。电业公司是电力的经营者,不是制造、修理电能表的企业,而法院却搬出《计量法》第十五条对制造、修理企业的规定条款,是明显的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都对计量器具的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中还无辜延长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而登封法院将近用了7个月才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