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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生产食品 最高可被罚款3万元

2007-11-08 00:0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把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的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管理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管理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管理规定》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在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时,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自确认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及时召回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

   为确保食品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 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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