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等四名行政相对人上诉湖北省浠水县质监局超越职权在流通领域查处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材案件,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为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以来,湖北省浠水县质监局对辖区内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螺纹钢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行政相对人刘某等四人以质监部门无权查处流通领域的无证热轧带肋钢筋为由,不服浠水县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7年4月27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浠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无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规规定,符合“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商品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没有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与国务院职能调整并不发生冲突,故法院维持了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对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查处,四上诉人诉浠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超越职权,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浠水县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四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湖北省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