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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未获证安检机构不得开展检验工作

2007-11-07 00:0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重庆市质监局获悉,重庆市第一批取得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安检机构名单已出炉,19家机构榜上有名,而其它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机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据悉,已获证的这19家安检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从事机动车安检活动的,要于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而其它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均为无效报告,也不得作为机动车检审工作的依据。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并擅自开展机动车安检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检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重庆市质监局还提醒,各机动车主应将机动车送往已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安检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凡将机动车送往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机动车主自行承担。同时,市质监局也欢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拨打举报电话12365向质监部门举报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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