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某货运代理公司通过银行向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缴纳了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至此,这起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擅自提货的案例也宣告结案。
近期,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查验时,对当天查验的有疑似松材线虫危害状的11票货物木包装进行了采样检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检验合格的木包装,未经检疫机构允许不得擅自调离查验场地。然而,当查验人员第二天对该11票货物进行后续监管时发现,只有10票货物仍在查验场地等待检疫结果,另外1票货物已经调离查验场地。这引起了检疫人员的高度重视。
检疫人员立即将此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指示立即立案调查,并通知代理报检单位协助调查。经调查发现,由于厂家急等该批原料进行生产,催促代理尽快通关。于是代理公司报检人员不顾检验检疫的规定,查验完毕后当天下午就擅自将货物从查验场地调离至加工厂。当检疫人员发现时,货物已经拆卸完毕。由于该票货物木包装材料经实验室检验鉴定发现有滑刃线虫等有害生物,必需进行检疫处理。检验检疫机关构做出相应处理决定:1.及时联系厂家和代理,在检疫人员现场监管下将该货物所有木包装材料集中进行销毁处理,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2.对该代理报检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指出了擅自提货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货运代理单位:对所有代理货物的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必需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认真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代理义务,诚信为本,不要铤而走险,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有违法行为将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