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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玩具必须主动召回

2007-10-01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生产者违反召回规定的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8月27日起,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被确认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召回,否则,将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面临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8月27日公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明确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监督管理,适用该《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管理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当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肘,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为使召回活动产生好的效果,《管理规定》要求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为有效监督生产者履行法律义务,确保召回活动顺利实施,《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 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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