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浙江三门县质监局特种设备科接到当地一在建造船企业投诉,称该企业使用了标注“上海沪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5T手拉葫芦四方向固定龙门吊,在台风登陆当晚,其中一个手拉葫芦吊钩的下钩架发生滑裂脱勺,致使120T龙门吊冲出轨道,夹轨器和减速器等部件发生破损,损失达10多万。三门县质监局领导对此相当重视,立即指示尽快圆满处理此事。
经过调查,标注“上海沪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HSZ-5型手拉葫芦为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而上海沪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厂为逃避政府监管,委托河北一有证企业生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要求,“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上海沪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在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违反生产许可证产品有关标注规定。
经进一步调查,“上海沪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一写字楼内,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而且上海公司与河北被委托企业为同一家家族企业。目前,三门县质监局已着手调查此事。(浙江三门质监局 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