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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首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7-09-11 09:4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出口食品监管、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的又一新举措。
   9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85号公告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吉林检验检疫局顺利对外签发10份出口食品换证凭单及通关单,出口货值34.22万美元,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运输包装共4,410件。9月4日,在吉林局动检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长春皓月公司在经检验检疫合格、准备出口泰国和我国香港的25.5吨牛肉的1561个运输包装纸箱上加施了检验检疫标志,这是吉林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9月1日以来在吉林省首批出口肉类食品运输包装上加施了检验检疫标志。为确保出口食品按期及时、保质保量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该局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检务部门在公告实施前对出口食品需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并在全省各分支机构同时实行,使证书用语及格式统一规范,确保了吉林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检验检疫标志的领用发放管理,吉林局为企业建立账簿,设专人发放标志。吉林局在标志管理过程中实行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了相应的标志入库、出库登记账目,并对应每个企业分别建立了电子账簿,同时对出口食品企业申领专管员进行备案登记,并要求企业认真填写标志申领单及标志使用明细单。
   为确保吉林省首次对出口肉类食品包装加施标志工作顺利进行,吉林局动检处工作人员提前赶赴长春皓月公司召开情况通报会,商定实施办法。为便利企业出口,要求企业事先到吉林局申领标志,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吉林局动检处对加施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申领、保管和日常使用等管理工作。每一批肉类食品均需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加施标志出口,如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首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表明吉林省出口食品100%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确保出口食品货证相符工作开端良好,此举必将在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护正规出口企业的利益、确保吉林省出口质量安全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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