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5日,青岛市民李先生给青岛晚报热线打电话,反映他上午10点50分在西镇法宝超市买了几袋“格瑞斯”牌无糖酸牛奶,一看生产地是在保定,而生产日期竞是2007年08月04日,竟是当天。保定可是在千里之外,难道今天上午就能喝到保定今天生产的酸奶吗?李先生疑惑地对记者说。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法宝超市的配送部门,并由此采访了该品牌酸奶在青岛地区销售的负责人王先生。王先生向记者解释说,这些酸奶不是在保定生产的,而是在烟台的分厂生产的。生产厂家在凌晨2点钟左右生产出酸奶然后装上汽车,在上午8点钟左右运到青岛9点钟左右可以到达商场,这样李先生在今天生产的酸奶也就不足为怪了。在记者问及为什么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是烟台分厂生产的时候,王先生说这是生产部门的事情,他不清楚。
点评:晚报在08月05日报道了市民李先生购买保定产“格瑞斯”牌无糖酸牛奶产地标注不明的消息,该品牌酸奶在青岛负责人王先生也搞不清楚产品包装上为什么标明的产地是保定而不是烟台。为此,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单长利同志给晚报来信,谈了国家就这一问题的有关规定。
关于标注产品产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7年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中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因此,产品产地标注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生产者在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不论产品是否是异地、委托加工,或由集团公司的异地分公司、生产基地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
关于该厂在烟台设立分厂,其厂名、厂址的标注问题,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单长利同志认为要搞清烟台分厂与保定总厂的关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应规定,如果是委托关系,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并不负责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应当在产品上标注委托人的厂名、厂址;如果是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或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且对其生产的产品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这种情况应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各自的厂名、厂址。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产品的产地和企业的厂名、厂址是两个概念,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注的产品标注内容,而企业的厂名、厂址则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因此,经销者应要求生产方将这一情况标注清楚,否则就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单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