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山东临清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新华办事处某塑料加工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处仓库内存有标识为“潍坊宏鑫塑胶制品公司”PVC增强软管245件,“山东省兴业增强管制品厂”PVC增强软管156件,“安顺塑业有限公司”抗老化防晒增强软管127捆,而该加工处提供不出以上标识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该批PVC增强软管为该加工处伪造厂名生产,货值金额达63360元。当事人对伪造行为供认不讳。该加工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临清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产品进行封存,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王栋 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