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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气瓶事故情况的通报 (质检特函〔2007〕33号)

2007-08-13 16:21: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以来,全国气瓶事故居高不下,1-6月份共发生严重以上事故17起,其中,重大事故1起,严重事故16起,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13%和8%。特别是进入7月份后,无缝气瓶连续发生爆炸,事故持续高发。为遏制气瓶事故高发的严峻状况,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    近期气瓶事故情况

   2007年6月11日凌晨2时左右,陕西省志丹县保安镇东五沟村一村民在家中进行“瓶对瓶”倒气,由于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爆燃,造成三间平板房倒塌,3人死亡,1人受伤。

   2007年6月15日16时30分,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金山大厦一层水泵机电维修店使用便携式微型气焊割炬(气焊割炬内有2升氧气瓶和0.5升液化石油气瓶各一只)进行焊割作业,气瓶发生爆炸,2只气瓶被炸成多块碎片,减压阀、止火器等不知去向,连接胶管被炸成多段。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07年6月17日8时55分,辽河油田鼎盛车辆燃气有限公司在给一辆面包车充装压缩天然气过程中,气瓶发生爆炸,造成司机当场死亡,一名充装工人受伤。

   2007年7月7日19时45分左右,江苏省盐城市博斯达气体有限公司在充装氧气瓶过程中,气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充装车间部分屋顶被炸翻,爆炸碎片分散在50米半径范围内。

    二、   事故主要特点及原因

   通过对今年气瓶事故进行分析,发现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无缝气瓶爆炸事故占气瓶事故的绝大多数;二是气瓶爆炸多呈化学性爆炸特征;三是气瓶爆炸多发生于充装和使用过程中,有近一半无缝气瓶事故发生于使用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从事焊割作业的过程中。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充装单位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安全规定,造成无缝气瓶(特别是氧气瓶)错装、混装,导致气瓶化学性爆炸;二是气瓶使用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造成氧气瓶在与可燃气体气瓶一起使用过程中,可燃气体窜入氧气瓶或回火而发生爆炸;三是不法燃气汽车改装点未采用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私自制造并安装车用气瓶,导致车用气瓶超压爆炸。

    三、   有关工作要求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督促充装单位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督促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气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气瓶因错装、超装以及因充装报废气瓶或者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加大对气瓶充装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对非法的气瓶充装门点、车用气瓶改装点要坚决予以取缔;特别是对使用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进行焊割作业,但无防止气瓶“窜气”或“回火”装置的焊接作业点,要加强检查,防止因氧气瓶与可燃气体气瓶相互“窜气”导致化学性爆炸事故。

   (二)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充装单位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氢氧等永久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应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

   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指定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特别是钢印标记不清晰或与气瓶颜色标记不符)的气瓶,都必须送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已经充装的气瓶出厂前应再次检查,逐只粘贴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后方可出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要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加强对充装气瓶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应及时按照原漆色涂敷气瓶颜色标记。切实履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宣传、指导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三)气瓶检验单位要切实落实气瓶安全技术把关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对气瓶(特别是进口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中充装介质种类与钢瓶颜色标记进行核对;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后重新流入充装、使用环节。

   (四)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要落实气瓶经销环节的安全责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得从事瓶对瓶“倒气”活动。储存气瓶时,应将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避免混淆。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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