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登封农民王世宗一纸诉状将登封市电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电表的购置费和电表检定费应该由电业公司支付,但电业部门却将这部分费用强加给用电户承担,侵害了用电户的合法权益。此案于2007年6月18日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新闻媒体称为全国首例农民状告“电老大”侵权案。(2007年6月20日中国质量新闻网 《全国首例用电户状告电业公司侵权案登封开庭审理》)
此案若不加以分析,大家可能认为只是一起普通的农民维权案。其实,该案是一起十分有意义的公益诉讼案。正如该案的代理人王凡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登封电业公司强加给登封用电户的费用就达1800余万元,并且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大家可想,按照这种推算,电业部门损害了多少地区用电户的合法权益,涉及多少用电户,侵害财产价值多少?该案于2007年4月2日立案,于2007年6月18日开庭审理。
随后,《东方今报》记者在采访法院时,法院说七月判决。按照法院的说法,此案选择的应是简易审理程序。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但从立案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仍未见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因何在?是法院的审理水平有限,还是另有内幕。即使水平有限,像这样牵涉广大群众利益的案件也应该提早请示上级法院吧,怎能迟迟不决。假如不是法院的审理能力问题,那就不免让人想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是不是“电老大”进贡了?是不是领导挡驾了?
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原告是一个农民,他有更多的农活要干,耗不起精力、时间和财力。法院是不是与“电老大”利用原告的这些弱点,合谋“算计”,搞“拖延战术”?作为人民的法院,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天职。但愿登封法院能认真履行“天职”,在强大的“电老大”与弱小的农民之间做到公平公正,早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