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珠海质监局获悉,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局为期一年半的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已全部完成,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107.2198万只,其中液化石油气瓶102.5147万只,工业气瓶4.7051万只。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市或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气瓶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使用气瓶的充装站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才能充装。从7月1日起充装站不得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另外,气瓶充装站应按照《条例》二十五条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新购气瓶向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应按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停用的气瓶向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对于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到检验周期仍没有回站的气瓶应办理停用备案,已办理停用的气瓶经检验合格需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充装;要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报废的气瓶予以报废,并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
据悉,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充装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当停用备案而未备案,应当报废、注销而未报废、注销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