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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7]28号)

2007-07-23 16:19: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适应性,全面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8号)要求,落实总局领导关于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总局决定在2年内对省级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全部轮训一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含已取得监察员证和未取得监察员证的人员)。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专业知识、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知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与工作方式等。

   培训方法拟采取讲座、案例分析、现场观摩、专题讨论等方式进行。授课教师拟请有关专家和资深安全监察人员担任。

    三、培训时间

   整个轮训分3期进行,每期20天左右。拟于2007年8月举办第1期,2008年上半年举办第2期,2008年下半年举办第3期。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第1期报名要求

   各地应按照拟参加培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数报名参加第1期培训班,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应当参加第1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参加取证考核。第2、3期培训班不再安排取证考核。

   请于2007年8月5日前将填写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联系人:金萍 

    电  话:010-84275588转8199,传真:010-84273562。

    五、其他事项

    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教材、教室、观摩及师资等费用由总局负责。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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