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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程序 保护相对人权利

2007-07-20 16:4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本着科学公正的态度,严格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费财费力以三次检验验证初始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令执法相对人心服口服,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007年3月,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对省内部分调味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集中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山东某味精企业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所抽批次的味精样品经山东省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山东疾控中心)检测,铅含量(以Pb计,下同)为1.5mg/kg,不符合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关于铅含量≤1mg/kg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了该企业,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了异议,理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从未出现过该类问题,要求复检。

   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和检验结果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复检申请,将封存的备查样品缩分,双方共同送山东疾控中心进行复检。山东疾控中心依据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规定的铅的测定方法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进行了复检,经检验,味精产品铅含量仍然超标。根据复检结果,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通知企业整改,要求企业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召回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但企业对复检结果仍存有异议,并提供了地方商检部门、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对其生产的相近日期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继续要求检验。

   2007年4月17日,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有关检验结果异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决定将剩余样品送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再次进行检测。最终,经国家副食品质检中心检验,味精铅含量为1.6mg/kg,不符合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的规定。

   经过三次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该企业生产的味精产品确实存在铅含量超标的事实。在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数据面前,企业心悦诚服,端正了态度,积极主动从自身查找原因。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企业对生产工艺过程从原材料入厂、过程控制到产成品检验逐步进行分析,终于查找出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及时进行了纠正,保证了产品质量。

   近日,该企业专程来到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严格执法程序保护企业权利作法表达了敬意,并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接受行政处罚并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味精,消除不合格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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