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检论文>>

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2007-07-11 16:3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详尽无遗。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授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依法行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特别是在从轻、减轻处罚方面,还存在着很多误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从轻处罚往往不注重搜集证据,同时在处罚决定书中缺乏关于从轻处罚理由的阐述。办案人员通常认为,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可以自由行使裁量权。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5万元~20万元罚款,《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的5万元~20万元罚款等等,当办案人员决定处以较轻罚款时,往往缺乏应有的证据说明从轻处罚的理由。

   笔者认为,要正确把握从轻处罚的原则必须要明确从轻处罚的内涵。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标准。从轻处罚可以分为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法定从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又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酌定从轻情节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是由办案人员自行把握的,通常来说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追回不合格产品等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的,都要收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而做到处罚力度与违法性质相适应。

   减轻处罚,误认为可以减去罚种,例如处了罚款本要没收产品的,适用了减轻处罚后不没收产品。

    造成上述错误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减轻”的含义,减轻处罚应解释为在法定处罚标准以下给予行政处罚,是处罚幅度的减小而非处罚种类的删减。

   在无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依据时,错误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事实上,该条款是立法技术上的兜底条款,其着重点是“依法”二字,也就是说要找到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且在处罚决定书中加以引用才能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减轻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原则,从轻处罚则可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来作出决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危害后果和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轻重等。在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从而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真正实现过罚相当。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