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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用电户状告电业公司侵权案登封开庭审理

2007-06-20 01:5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6月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用电户状告电业公司侵权案”在登封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登封农民叫板电业公司

   电表的购买费和检定费该由用电户出还是供电方出?登封市颍阳镇庄王村二组农民王世宗认为应该由供电方出。于是,2007年3月29日,他一纸诉状将当地电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登封市电业公司停止使用他的电表,并由被告出资购买一块合格的电表进行更换。

   王世宗在起诉书中称,他现在是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用电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用电户使用的电度表应由供电方出资购买并送交法定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电表的购置费和检定费均应由供电方承担。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封市电业公司让他自己出资购买了电度表并出资进行了检定。王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电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是他自己,但是登封市电业公司却一直使用着,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知情权。故将登封市电业公司推上被告席。

   一个山村的农民,何以敢向“电老大”叫板?原来,王世宗背后有个了不起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还是他的亲生儿子。他说,他的儿子叫王凡超,现在供职于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一名赫赫有名的执法人员。说他儿子赫赫有名,是因为他儿子曾经打赢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移动公司计量违法案。2003年6月,他儿子发现两个人同时通电话,但打出来的手机话费清单计时时间长短却不一样,逐将当地移动通信公司营业部告上了法庭,最终胜诉。当时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国家许多知名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他儿子成为维护移动用户权益的第一人。

   为什么想到起诉电业公司?王世宗的儿子王凡超道出了个中原由。王凡超说,电表是用电户购买的,使用权应该是用电户,但电业部门却一直使用着,并作为他们生财(贸易结算)的工具。王凡超认为,电表购置费和电表检定费应该由电业公司承担,只有这样,电业公司才有电表的使用权。王凡超还算了一笔账:登封市有63万人,按全市有20万户居民使用电表,每户支出90元购买电表费和检定电表费计算,电业部门就强加给全市用电户近1800万元的费用,并且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凡超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因此,他以父亲的名义将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胜诉后引起每位用电户的重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之中双方辩论激烈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出现了四个争辩热点。

   第一争辩点:原告举证票据是否有效。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向法官递交了三个票据:第一个是电业部门的电费交费通知单,证明原告是被告的用电户;第二个是电表检定票据,证明电表是由原告出资检定的;第三个是电表购置费票据,是证明电表是由原告出资购买的。被告对原告出据的第三张票据提出了疑义,认为原告出据的电表购置费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作为证据。但原告认为,这个票据盖有经销商的公章,足以能证明这块电表是由原告出资购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是否正规发票无关。

   第二争辩点:电表该由谁提出申请检定。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出具电度表的检定合格证书,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出资检定电表的法律义务。被告辩称,电表属首次检定计量器具,只要出厂检定合格即为合格,检定的义务应是生产企业而不是供电部门。原告认为,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强制检定由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供应方提出申请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限期使用,并由供应方按规定期限更换”的规定,电业公司应当对电表申请强制检定,并取得强制检定合格证书。

   第三个争辩点:电表究竟该由谁出资购买。被告认为,根据《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规定,电表应该由原告出资购买。但原告认为,该法律规定条款只是说明用户应当安装电表,但是没有说明由谁出资购买电表,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原告认为,依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和《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配备示值清晰、准确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电表应由供电方出资购买,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出资购买、出资检定。

   第四个争辩点:是否属合同纠纷。被告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与原告是合同供电关系,但是原告却没有拿出合同以证明被告在合同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资购买电表、检定电表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需合同约束。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不愿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宣判。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并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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