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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端掉非法充装液化气窝点

2007-06-18 09:3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大凡非法生产(加工)窝点大都比较隐蔽,行动比较诡秘。可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竟然有这么一家无照无证充装液化气窝点居然把地址选在308国道旁边,明目张胆地干起了非法充装的勾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不,这个非法窝点刚开张就被山东高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捣毁。

    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的线索来到这家液化气充装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窝点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所使用的液化气罐既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进行检验,操作人员也没有上岗证,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据窝点负责人交待,他原来在另外一家液化气站工作,看着人家挣钱眼谗,在对有关规定一窍不通的情况下,自己凭经验捉摸着干想大捞一把,没想到刚开张没几天就被发现了。

   据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产品,法律法规对从事液化气充装规定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非经法定程序擅自从事液化气充装,往往存在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所以,质监部门郑重提醒各液化气充装单位,一定要依法经营,切莫心存侥幸,否则,一旦酿成安全事故,将悔之晚矣!

   目前,执法人员已将查获的1个100立方米储气罐,2个63立方米储气灌和7个50千克液化气罐予以没收,并对此案依法予以处理。(山东高唐质量技术监督局 林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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