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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436号)

2007-06-12 10:41: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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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特函〔2006〕436号

 

关于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

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全面完成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目标,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在充分听取中央大型企业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范围

   普查整治范围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以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长输(油气)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地)、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管道的类别、级别的划分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执行。

    二、普查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查清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安全管理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行完整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普查整治工作内容

    (一)查清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等数据,建立管道数据库。

   使用单位在查清本单位所属管道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填写原则和说明”(附件一)填写“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附件二),并将有关数据通过普查管理软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立长输(油气)管道普查中心数据库。中石油、中石化所属的使用单位建立集输管道中心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石油、中石化数据库要与国家质检总局数据库实现动态数据交换。

    (二)落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一般性检验,配合经核准的检验单位开展专业性检验。对使用30年以上的管道,在2008年以前,要逐条完成专业性检验或风险评估工作。经检验确认不能继续投入使用的管道,应予强制报废。

    (三)推行长输(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试点。

   在中石油、中石化系统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确定试点企业和管道,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如ASME31.8s、API1160),结合管道实际情况,制定完整性管理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使用登记工作。

   对完成一般性检验、制定定期检验计划或推行完整性管理试点的长输(油气)管道,由使用单位申请,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使用登记。

    四、普查整治工作分工

   中石油、中石化负责组织其内部长输(油气)管道、集输管道普查和完整性管理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一般性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组织集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一般性检验人员考核机构和专业性检验、内检测、风险评估单位的核准,负责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集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备案和其它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工作。

    五、普查整治工作进度和验收方式

   全国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力争在200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为确保普查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石油、中石化普查工作进度和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200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普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长输(油气)管道普查组织情况、检验和完整性管理试点情况、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和集输管道使用登记情况、主要经验和问题以及普查数据汇总情况;

   (三)国家质检总局将在2007年上半年组织对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抽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六、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

   长输(油气)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的重要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长输(油气)管道进行普查整治,掌握管道数量和安全状况,是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普查整治工作。

    (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专门机构,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

    (二)要搞好宣传和培训,夯实普查工作的基础,推动普查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要充分发挥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的作用,加大指导督促的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普查整治工作进度及检验工作质量。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将普查整治工作做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普查整治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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