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集中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农资经门市部经销的复合肥无生产许可证。在执法过程中,昌邑质监局把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群众放心消费作为行政执法的工作宗旨,及时采取了规范教育为主、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及时消除了行政相对人的疑惑,从源头上避免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现象的发生
经调查,该企业现有化肥2吨,已售出1.5吨,每吨价格2100元,共计货值7350元,企业销售该批化肥共计获利300元。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该被查处的企业,按最低限额应处以5万元罚款。如此一来,企业违法收入与法规规定的应处罚款额形成了高达4.97万元的巨大差距。为了减轻处罚,他向昌邑局执法人员提出了2个申辩的理由,一是我们卖的化肥经委托检验,各种氧分基本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对老百姓种田有益无害,于理不应该罚款。二是法规对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的处罚金额,有失人性化。企业注册资金只有2万元,违法所得只有300元,按照违法所得5倍的最高额罚款,只能罚1500元。因此,于情罚数额太大。
面对企业提出的问题,执法人员陷入了法与理的困惑。按说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企业的违法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但其存在可以从轻处理的事由:一是企业产品内在质量不足以造成危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二是涉案产品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三是经营者能够积极主动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鉴于以上情况,昌邑局执法人员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化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等值罚款。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使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昌邑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这种法理矛盾、过罚不相当的状况,昌邑质监局执法人员调整理顺工作思路,及时说服教育了经销业户,使其心服口服地接受了行政处罚,对其今后经营工作形成了有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