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内是否有查处商品质量案件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将由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对两部门的质量监督职能重新分工以来,关于流通和生产环节的质量案件及两部门的职权有不同的版本和说法,由此引起的争论和行政诉讼案件也枚不胜举。那么,应当怎样准确理解和区别令人头疼的领域问题呢?
笔者认为,凡是销售商在销售活动中因为销售商的过失将已经变质失效的、不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待销售的商品继续销售的,或故意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以及故意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质量标志的,和将明知已经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流通领域引起的质量问题案件。比如,某化妆品代理商将散装的劣质洗发水灌装到名牌洗发水的包装中卖给理发店,或超市将过期的食品重新加盖印章伪造新的生产日期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时,对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是因为销售商主观故意造成的,应当认定是流通领域引起的质量问题,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相反,因为销售商已经进行外观必须的检查验收后对内在质量和其它质量问题无法预知和判定,其所销售的商品质量问题非销售商造成的,应当认定是属于由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对于生产企业待出厂的产品的质量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陕西省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邹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