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历时15年之久,在风风雨雨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技巧,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了使行政执法工作更趋完善,降低复议、诉讼率,笔者就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慎用行政强制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登记保存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保存期限是七天。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季节性销售的产品,尽量缩短期限,以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执法实践中尽管采取强制措施办案力度大,但如果使用不当将导致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所以,应正确把握强制措施,掌握好“适应症”、期限、依据。
严格抽样送检规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搞清产品质量,需抽取样品进一步检查。抽样时应注意3点:一是抽样时行政相对人应在场,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应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当场封存样品。二是抽样时将复检样品同时抽取,在抽样单的备注栏写明哪些产品为复检备样,以防检验结果出来,相对人有疑异,及时启动复检程序。三是启动复检程序送样品时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应一起送检,不要让相对人单方送检,以免引起掉包事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导致报告无效,失去抽检意义,使整个案件陷于被动。
正确把握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要求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处罚无效。河北省规定的听证范围一是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二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三是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案件。我们执法过程履行告知程序时往往只注意罚款钱数在不在听证范围,而经常忽视第一种情况,以及公民、法人、经营与非经营的定性问题。如果掌握不好,容易造成无效处罚。
强化相关证据链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若要办成铁案,就必须有充足证据支持,形成一个证据链,如果证据不充分,案件前后不能互相印证,相互支持,该案件经不起检查和诉讼。如判定产品不合格就必须有检验(定)报告,执法人员凭肉眼观查,拿尺子测量等方法,判定出的结果都是无效结果;认定假冒产品最好有正规厂家的鉴定证明;计算处罚金额紧凭调查笔录相对人的口述内容,也不严密,应复印相关账册,作为依据,该案才经得起推敲。
杜绝上路拦车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我们在行政执法中绝不能执法犯法”,即使和公安机关联合办理的案件,也应有相关手续支持,不能空口无凭,自圆其说,并在执法文书中体现出来。
妥善处理罚没物品。行政执法中依法对一些违法产品作没收处理、没收物品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案件办结后未提起复议、诉讼的应在半年内提出监督销毁、拍卖或作必要技术处理等意见。销毁罚没物品应在两人以上,作好记录,必要时拍照、摄像存档。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