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检论文>>

适用法律的合理路径

2007-03-29 16:4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摘  要   法律适用有着其严格的规则,不论是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法律适用方法是对法律适用思维判断规律的总结和提炼,包含着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选择、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解释的运用、法律推理和竞合处理等内容,能够为法律适用活动提供客观的合理路径。但在行政执法领域,部分执法人员仅简单地将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比对,机械地对号入座,忽略了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和运用,目光未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错误。本文从一简单而典型的案件入手,通过对各种意见的分析、评判,区分不同法律概念之内涵,揭示法律规范间之关系,分析竞合情况之处理,阐述产品质量监督执法中法律适用方法之运用。

   2005年底,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甲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餐具洗涤剂擅自使用了乙公司的厂名厂址。经查:2005年10月至12月间,甲厂在没有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瓶1元人民币的成本生产了假冒乙公司厂名厂址的餐具洗涤剂10000瓶,并以每瓶1.5元价格人民币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共销售出8500瓶,还有1500瓶存放在该厂仓库。经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的餐具洗涤剂所含某种化学成分严重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是不合格产品。

  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厂制售不合格的产品,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甲厂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厂在生产销售中冒用乙公司的厂名厂址,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甲厂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厂在没有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系无证生产销售工业产品,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甲厂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种意见认为:甲厂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甲厂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本案只能按照第四种意见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法条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是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而设定的罚则。《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则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是针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而设定的罚则。《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之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什么关系,则必须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研究。该条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也就是说,合格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都属于不合格产品。产品如果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然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这种不合格只是三种不合格类型中的一种。因此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已经包含了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鉴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较其他类型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立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在罚款数额的起点上规定为货值金额的一倍,而不像普通的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所规定的货值金额的50%。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第四十九条是针对第五十条的特别规定。具体到本案,甲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构成了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立法法》作了明确规定。《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本案中甲厂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法条竞合,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特别法条即《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的第一种意见有悖法律适用规则,不能采纳。

    存在牵连关系的两个违法行为处理中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甲厂的主要行为方式是通过将自己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为乙公司的产品的手段,来达到将自己所生产的餐具洗涤液剂销售出去并获利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甲厂存在有两个违法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在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的厂名厂址,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个行为是甲厂所生产的餐具洗涤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个行为中,生产餐具洗涤液剂只是甲厂整个造假活动的前提,使造假活动有了物资载体,相对于整个造假活动而言是手段行为;冒用乙公司厂名厂址的目的是让消费者认为由甲厂生产的涉案洗涤液剂为乙公司产品,以假借乙公司的品牌、信誉而达到销售出去的目的,相对于整个造假活动而言是目的行为。生产餐具洗涤液剂行为和冒用乙公司厂名厂址行为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内在联系,共同组成了制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餐具洗涤液剂的有机整体,具备了法学理论上的牵连关系。对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在刑法传统理论上,对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从一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涉及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罚款额是限制在货值金额1倍以下,而第四十九条的罚款额则是规定在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之间,显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较第五十三条要重。因此,根据从一从重处理的原则,本案应该适用处罚较重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同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同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间如果也存在牵连关系,在法律的适用中也应该适用处罚较重的第五十条。反过来说,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前提是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否则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所以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的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想象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餐具洗涤剂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范围之内,因此甲厂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的行为符合无证生产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甲厂在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冒用乙公司厂名厂址的餐具洗涤剂这一个行为,却同时产生了无证生产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两个结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法学理论中“想象竞合”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基于一个违法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过错,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不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基于上述我国严格区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原因,对于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也应该如同传统刑法理论采用从一从重的处理原则。具体到本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较而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要重,故本案从这个角度讲只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所以说,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第三种意见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本案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否则就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