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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告知制度的一点看法

2007-03-28 00:0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特种设备安全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质监部门都作出了不懈努力。本人现就告知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第三款规定:“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接受人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而不是县(市、区)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而众所周知的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首先是县(市、区)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但它却不是接受告知人。我认为这样会造成以下几个不便:

   信息不能及时传达。上、下级部门理应及时进行沟通,但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而且有一定的时间差,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有些项目已开工但县(市、区)级的监管部门却还不知道。

   监管难以及时到位。对于县(市、区)级的有关情况,上一级的管理部门往往只能大致掌握其中的情况,现在让其来对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直接监管显然是不现实的。

   责任难以区分。一直以来,县(市、区)级的监管部门往往是第一责任人,但其连接受告知的权利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足。如果因此产生责任,那么又该如何分担呢?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当增加施工单位向县(市、区)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的义务。(浙江三门质监局 林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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