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卷质量。2006年下年和县出台了《和县质监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半年来的试运行,现正式公布如下:
执法检查
1、开展执法检查必须有任务来源。
2、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等文书,并由带队检查的稽查队负责人负责审核上述文书记录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监督股进行登记编号。
抽样、检验
1、定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必须依据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抽样
2、本局技术所在到样后应尽快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由执法监督股负责签收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交稽查队或技术所送达。
4、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由稽查队送达。不属于本局技术所检验的,检验报告接到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行政相对人。
立案
现场检查无需抽样检验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请立案;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在检验报告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或复检结果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立案。
案件调查
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疑难复杂案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审理
已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稽查队提出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执法监督股进行初审,执法监督股在接到案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案件材料齐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由执法监督股提交案审会审议;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案件材料后再送执法监督股审查。
告知和送达
1、经审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案审会作出处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若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并按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审理。
听证
行政相对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告知人应在当日报执法监督股,由执法监督股按规定启动听证程序,稽查队予以配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编号
案件承办人应于告知3个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执法监督股审核、局长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2、处罚决定书编号由执法监督股顺延编号并登记。
案件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7日后,行政相对人尚未主动接受处罚的,稽查队应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汇报。
2、符合减免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减轻处罚的,最迟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3、处罚决定书下达满3个月后,行政相对人仍未接受处罚的,稽查队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整理全部案件材料,由执法监督股负责送交法院强制执行。
后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后处理。食品后处理工作由食品办负责,其他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由执法监督股负责,相关业务股室、稽查队、技术所配合。后处理形成相关材料由食品办、执法监督股分别存档。
结案、归档
1、案件承办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好案卷材料,填写《结案审查表》,由队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2、承办人将整理好的全部案卷材料交执法监督股审核并对案卷质量进行打分后报局长批准。
3、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必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须经局长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4、现场处罚案件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备案和监督
执法监督股负责把符合备案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报市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