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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技监涉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03-01 09:5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加强执法衔接  加大打击力度

———关于质量技监涉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质监部门高度重视涉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五不放过”原则,依法及时移送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罪案件,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涉罪案件移送工作中也遇到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涉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有关涉罪案件移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对案件何时移送、移送前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一些现行法规都作出了诸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刑法中也无相应的法条配套,造成执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 
    有关涉罪案件移送的规定滞后,存在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脱节的现象。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按照现行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很容易达到移送标准,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大、相对较正规的企业因其产销量大,一批产品不合格往往就达到追诉标准规定。如果不顾危害后果、致损程度等情节,一律按照5万元(或15万元)的标准移送,很多企业都会面临被移送的境地,这既有悖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也有违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旨。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门户之见、封闭办案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影响了涉罪案件的移送,消弱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法律认知不一致,法律认识有分歧。
    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经济犯罪的数额、后果、情节、损失等构成要素,对于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特别是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有时行政机关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最后未必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而行政机关认为不涉嫌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却持相反意见。这就势必导致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查处过程中出现“四多四少”现象,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对于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必须不断完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梳理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明晰案件移送细则。
    这是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基础性和前提。当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总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要求,梳理质监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使分散的规定集中化、集中的规定系统化、系统的规定明晰化,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范围、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移送时间以及移送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工作措施,确保移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移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
    通过制定并实施执法协作规程,举办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会、工作交流会,打造一体化的执法信息网络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联系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到一起,使行政执法办案与刑事追诉更好地结合。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与刑事执法机关的执法合作,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
    加强联合执法可以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一方面,刑事执法机关提前介入可以弥补质量技监部门在侦查手段与侦查力度上的局限,拓宽案源渠道,强化执法效果,提高震慑力度;另一方面,质量技监部门又可以弥补刑事执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非专业性和滞后性的局限,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力度,加快执法队伍建设步伐。
    质量技监部门可以通过案例分析、业务座谈、相互培训、知识讲座等多种途径加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统一对法律的认识,减少因认识不统一而导致的执法和司法上的分歧。确保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不枉不纵,准确界定,及时移送,有效打击。(作者单位:山东省质量技监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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