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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出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2007-02-27 08:5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了进一步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提高矿山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山东招远市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502号)的有关规定,推出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是要求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井下通风、各种特种设备、电缆架设等要经分管安全的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审查。矿山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二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乡镇及其以上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联营、合作、外商投资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市局安监部门参加;乡镇以下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市)县级安监部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安监部门和质监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未经上级安监部门委托,下级安监部门不得越级组织或参加任何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是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应抽调部分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质监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增加公正性、技术性和可靠性。

   四是各有关市区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和职责。今后,凡因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未严格程序或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矿山建设工程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要有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矿山的矿井一律不准投入生产,私自开矿者处按国家处罚、进行教育外,给予封闭矿井,对不执行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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