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青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青田县鹤城镇某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并对其待销仓库内的350包味精(908克/包)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谷氨酸钠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青田县局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相对人规范经营,完善验货制度。
根据味精的行业标准(QB/T1500-1992《味精》)规定,味精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低于80%。无盐味精的国家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规定,无盐味精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低于99%。通常谷氨酸钠含量越高,味精生产成本越贵。当前一些味精生产企业为追求暴利,在味精中大量添加无碘盐,若消费者食用这些含有无碘盐的味精,从而减少加碘盐的摄入,可能会引发人体碘摄入量不足,引发高血压及心血管等疾病,严重危及百姓健康安全,尤其对青少年的智力及骨骼发育会构成严重影响。
在这里,青田质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味精一定要选购正规厂家的产品,选购包装袋上有加贴“QS”标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