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年底,山东省莱芜市质监局开展的机动车零部件认证执法中,已经查获30余家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单位仍在出售无3C标志(强制性认证)的零部件,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
从2006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要求,14类机动车零部件将实施强制性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证书和3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元旦之后,莱芜市质监局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基本范围包括14类机动车的灯具、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后视镜、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等24种产品。
莱芜市作为钢铁深加工基地,多家企业为知名品牌的汽车厂家供应零部件。近期以来,该局监管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帮助有关企业对照产品目录,提出认证申请。据了解,目前尽管我市有多家企业生产汽车零部件,但多数产品不在此次强制认证范围。同时,执法人员提醒相关企业,如果生产范围内的产品,要按照认监委要求,及时提出认证申请。
据执法人员介绍,全市众多的汽车维修服务、经销企业仍然在销售和使用非“3C”产品,对查获的30余家单位,已依法责令其下架停止销售。目前,检查仍在进行之中。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维修机动车、购买零部件时要看清所用产品是否贴有“3C”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