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第一个饮食服务业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在胶南贯彻实施。胶南市饮食服务业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1、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出售加工烹制的饮食品,并提供就地消费的设备、场所及相关服务的行业。包括:饭店、酒店、饭馆、菜馆、小吃店等。
2、凡在胶南市内从事饮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3、经营者应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所经营的菜肴、酒类、饮料和其它商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4、经营者经营的菜肴、生料、酒类、饮料及其它饮食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注饮食品的净含量或主要原料的净含量。并明示下列内容:①食品或原料的名称;②所使用容器名称;③食品或原料的计量单位;④价格。热菜应标明1~2种主要生料的净含量;冷菜应标明1~2种主要熟料或可食生料的净含量;火锅所用的生、熟涮料,如肉、菜、鱼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
5、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按量结算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估量计费。经营冷热菜肴的,应配备准确度为Ⅲ级以上衡器。经营菜肴价格不高于50元/kg,应使用分度值小于等于5g的衡器进行称量;经营菜肴价格高于50元/kg,不高于100元/kg的,应使用分度值小于等于2g的衡器进行称量;经营菜肴价格高于100元/kg以上的,应使用分度值小于等于1g的衡器进行称量。经营酒类、饮料,必须配备国家规定的有刻度的量杯。
6、经营者应将计量器具置于消费者易看到的位置,以便于向消费者明示称量操作过程和称量结果。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的要求。
7、经营者按结算时必须去皮计量,不得将包装物、绳子和其它杂物计入净含量。鲜活水产品、水发物及其它加工烹制前在水中浸泡的原料,应经过充分控水后进行称量。
8、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称量,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关于负偏差的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没有规定的,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之差不得超过第4条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的3倍。使用量杯、量提等称量酒类、饮料的容量,经核称的实际容量值与结算容量值之差不得超过使用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
9、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由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强制检定。
10、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该办法的实施严格规范了胶南餐饮服务业经营中的计量行为,对餐饮单位的计量器具配备作了严格的要求,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餐饮消费有了明确的标准,并将引导餐饮服务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同时积极助推胶南“诚信建设”、“和谐建设”活动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