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泰安高新区质监分局对乳制品企业进行产品日期标注专项检查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开始执行。《公告》明确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为落实国家总局《公告》精神,泰安高新区质监分局首先是将国家总局《公告》送到企业,告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精神标注生产日期;其次是在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就深入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随后又在1月6日对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高新区乳品企业已经严格按照《公告》精神标注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