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山东省>>

销售无证产品也违法 山东蒙阴质监“体检”电动车保安全

2006-12-02 07:2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山东省蒙阴县3家电动车经销户因为进货把关不严、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电动车而被蒙阴县质量技监局依法查处,教训可谓深刻。 
    电动自行车因具有方便、清洁、环保等特点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一些企业看好时机,在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没有取得国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就非法生产电动车产品,再加上经销商中,有的把关不严,有的贪图便宜而经销无证产品,因此目前市场上的一些电动车产品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近,山东省蒙阴县质量技监局对全县的电动车销售市场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大检查,主要检查销售业户所销售的电动车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合格证明等。目前,已检查销售单位15家,结果发现有3家销售单位经销的两种电动车没有生产许可证,1种电动车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涉案电动车16辆。该局执法人员对销售存在问题电动车的3家经销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向经销单位宣传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知识。 
    要让这些经销电动车的商户明白,电动车是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因此,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也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这3家电动车经销户进货把关不严、销售无证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蒙阴县质量技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质监部门提醒经销商,要学法、懂法、守法,不违法。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一定要查看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合格证明等内容。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